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党群各部门、校属各单位: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中共贵州民族大学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中共贵州民族大学委员会
2019年7月26日
中共贵州民族大学委员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党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组电明字〔2018〕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每一位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全校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的要求,切实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费的收缴
第三条 党费计算基数。
(一)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二)按月领取工资的在岗职工党员,每月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医保—工资税”为计算基数。
(三)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每月以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2014年9月及以前退休的党员,党费收缴计算基数以“基本离退休费”为准;2014年10月及以后退休的党员,党费收缴计算基数以“基础性养老金”为准。
(四)在校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五)组织关系在学校的临时工、合同工等党员党费交纳计算基数,参照第三条(一)、(二)款执行。
(六)基层党组织年初(一般选取2月)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如没有大的工资调整,当年内一般不再变动。
(七)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及其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在职教职工党员少交或免交情况须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离退休党员少交或免交情况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四条党费收缴的比例
(一)在职职工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费收缴程序
(一)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各基层党支部要结合开展主题党日,明确所属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相对固定时间,督导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交纳党费时要做好收缴记录,同步完善党费证记录。
(三)建立“党费三级定期收缴制”,即党员每月10日前按规定向党支部足额交纳当月党费;党支部每月15日前向所属二级党委(党总支)全额上缴本月党费;二级党委(党总支)每月20日前将本月党费全额一次性存入、汇入学校党费专门账户(账户名:中共贵州民族大学委员会,账户号:52050151360000001128,开户行:建行贵阳市花溪支行)。汇入时须做好备注,备注格式为“XX党委/党总支20xx年x月党费”,不得以现金方式上缴党费。
(四)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每年12月党费务必在12月20日以前缴纳完毕,不得跨年缴纳。
(五)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持银行汇款回执单和当月党费收缴台账到组织部组织科换取贵州民族大学财务收据。
第三章 党费的使用
第六条 党费使用应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未使用完的返拨党费拨转下年度使用。
党费仅仅是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完全靠党费来开展党员教育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即使是符合使用范围的开支项目,也不能完全依赖于党费开支。
第七条党费使用的范围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文件精神,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以上五项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
第八条 可从党费中列支的具体项目
在遵循党费使用范围的前提下,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组电明字〔2018〕18号)文件明确,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党费留存制度,党委组织部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数执行党费留存。其中,40%上缴中共贵州省委教育工委;30%返拨给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党委按照80%返拨);30%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返拨给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的党费,主要用于开展党内活动。
第十条党费使用的审批
党费支出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
(一)明确审批权限。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二)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
(三)严格使用范围。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党费使用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更新则以最新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党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党费专账,严格管理,实行帐、钱分开,管、用分离,党费利息要计入党费收入。党费账簿管理、接转、归档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每一年度集中归档一次。
第十三条 学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坚持先收缴再返拨的原则,由党委组织部按返拨比例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各二级党委(党总支)。
第十四条党费工作专人负责。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并将党费工作人员名单逐级上报、分级备案。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办好交接手续,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费的收据存根、有关凭证和党费账簿要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党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校党委组织部统一不定期对党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各二级党委(党总支)也要加大对党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到党费业务管理人员要了解基本财务、审计知识,党费财务管理人员也要了解党费业务管理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规定,使他们能准确掌握、熟练运用中央和省委关于党费工作的政策规定,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对党费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认真排查防控廉政风险点,落实离任交接制度。
第十六条党费的公开。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公布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报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各党支部每年要向本支部党员报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每年应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上级组织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底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将以上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党员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检查对账制度。每年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对本单位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党委组织部定期进行集中检查或抽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使用审批制度。党费使用范围严格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执行,使用审批程序按照第十条执行。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均没有党费留存权限,也不得将党费转到具体负责党费工作的相关人员个人账户上。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对其按自动脱党处理。处理结果报备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